(2009)杭拱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贺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55号原告贺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立平。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黄雪孝。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狄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