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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贺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55号原告贺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立平。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黄雪孝。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狄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