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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郑×,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443号原告:王××。被告:郑×。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岳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