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郑×,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443号原告:王××。被告:郑×。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岳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