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旭兰与慈溪市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兰,慈溪市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张旭兰,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重庆市荣昌县。被告:慈溪市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横彭路12号。法定代表人:胡成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兰诉被告慈溪市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兰于2009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旭兰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成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