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与方××、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方××,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691号原告:梁××。委托代理人:谢××。被告:方××。被告:钱××。原告梁××与被告方××、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素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代理人谢××,被告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3月17日,被告方××因购买爱吧酒吧需款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尔后,原告曾数次向二被告催讨要求归还借款,但被告总是一拖再拖,无诚意归还借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方××与钱××系夫妻,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方××答辩称,该款并非借款,而是被告向原告转让酒吧的转让款,转让后酒吧内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致原告损失10余某某,现被告只能给付5万元,若原告不同意,只能将酒吧转让后再归还借款。被告钱××未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在庭审中,原告梁××提供被告方××书写的借条原件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经方××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3月17日,被告方××因需向原告梁××借款10万元,被告方××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梁××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借款人:方××2007.3.17”。尔后,被告方××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方××向原告梁××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方××归还借款10万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钱××对该债务应负连带责任。被告方××在庭审中辩称该借款10万元系转让酒吧的转让款,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梁××借款10万元。二、被告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方××、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素静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