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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敏与何松浩、项小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敏,何松浩,项小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485号原告:吕敏,男,1971年9月22日生,柯城区人,住衢州市柯城区松园路松园小区10幢西单元603室。被告:何松浩,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遂昌县人,住浙江省遂昌县金竹镇长树源村蜈蚣舍6-1号。被告项小媚,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遂昌县人,住浙江省遂昌县金竹镇长树源村蜈蚣舍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敏与被告何松浩、项小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敏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敏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30元,减半收取5115元,由原告吕敏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荣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亚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