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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金丽琴、林建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金丽琴,林建海,蒋金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5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市稠州北路500号。负责人:陈伟中。委托代理人:虞建军。委托代理人:陈旭华。被告:金丽琴,市吴宁街道佐店村479号。被告:林建海,县壶山街道武阳西路36号。被告:蒋金波,邱隘镇邱隘集体户浙农技师专宁海财会中98。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被告金丽琴、林建海、蒋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