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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台辖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兆恒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远船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金远船业有限公司,浙江兆恒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台辖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远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六敖镇北塘。法定代表人王宝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兆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涌泉镇江滨苑。法定代表人曾良平,董事长。上诉人浙江金远船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09)台临商初字第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买卖合同标的物是被上诉人送到上诉人所在地三门县六敖镇,合同履行地在三门县。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三门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第四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在乙方(被上诉人)仓库”,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临海市。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依合同履行地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海波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卢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