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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刘伟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平,张海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伟平,西安市供电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张辉,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海涛,无业。委托代理人薛祥,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伟平与被上诉人张海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8)碑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伟平之委托代理人张辉,被上诉人张海涛之委托代理人薛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8)碑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刘伟平已预交,现退还给刘伟平。审判长 侯 静审判员 齐 放审判员 高 玮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娅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