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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黎承文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承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承文。因本案于2008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承文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辽、被告人黎承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黎承文与方连、张晓飞、涂谦金、易少勇、方亮、黎刚、涂勇、鲁伟(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市西湖区留下镇杨家牌楼经预谋后,准备器械并坐车至本市江干区汽车东站,欲抢劫附近一赌场,因赌场关门而未得逞。后在被告人张晓飞的带领下,上述被告人又至江干区彭埠镇章家坝东区108号一网吧,以持械、言语恐吓等手段劫取置于网吧内被害人朱某、蒋某的“挑战王”牌赌博机二台(价值人民币624元),内共有人民币14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承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蒋某的陈述,同案犯张晓飞、涂谦金、易少勇、方亮、黎刚、涂勇、鲁伟的的供述,辨认笔录、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承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黎承文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承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12年6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149元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624元,责令被告人黎承文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张汶北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