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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仙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477号原告:王××。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4月27日以与被告朱××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均已与被告朱××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员  张福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