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477号原告:王××。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4月27日以与被告朱××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均已与被告朱××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员 张福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