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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华光彩印包装厂与永康市能达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徐群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华光彩印包装厂,永康市能达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徐群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1262号原告:永康市华光彩印包装厂。园朱192号。负责人:陈华通。委托代理人:施天荣。委托代理人:孔海燕。被告:永康市能达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康市华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群美。被告:徐群美,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四弄7幢1-206。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华光彩印包装厂与被告永康市能达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徐群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华光彩印包装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5.50元,由原告永康市华光彩印包装厂负担。审 判 员 丁克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飞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