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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湖州风××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湖州风××汽车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808号原告:朱××。被告:湖州风××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区二环××号。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湖州风××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湖州风××汽车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员  吴小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