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蒋挖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挖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挖。2009年2月19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挖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7日18时13分许,被告人蒋挖驾驶浙F×××××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嘉善大道由北向南行驶,途经嘉善大道嘉善县魏塘镇魏南村地方时与行人王田田发生碰撞,造成王田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挖驾车驶离现场逃逸,后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蒋挖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蒋挖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占林华、王应雷证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核对证明,法医学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调解协议,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蒋挖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能对被害人家属作出民事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蒋挖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蒋挖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