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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与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944号原告高××。被告倪××。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高××负担。审 判 长  葛红卫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谢东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