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与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944号原告高××。被告倪××。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高××负担。审 判 长 葛红卫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谢东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