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柳××与陈××、奉化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陈××,奉化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74号原告:柳××。被告:陈××。被告:奉化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街道××桥××路。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邬××。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被告陈××、奉化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原告柳××负担。审判长 王佩岚审判员 朱海南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益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