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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楼章土、吴仁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楼章土,吴仁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5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嘉兴市禾兴南路269号。代表人:卜克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银春、祝如华,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章土,市歌山乡象塘村。被告:吴仁光,市歌山乡象塘村。系被告楼章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被告楼章土、吴仁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