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江波与嘉善县丁栅镇金星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波,嘉善县丁栅镇金星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44号原告:江波。委托代理人:薛荣华。委托代理人:熊徐斌。被告:嘉善县丁栅镇金星村。负责人:张金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波与被告嘉善县丁栅镇金星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波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