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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彬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富荣与彬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陕西彬长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荣,彬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陕西彬长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彬执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张富荣,男。被执行人彬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兴林,镇长。被执行人陕西彬长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振清,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富荣与被执行人彬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陕西彬长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彬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裁定书,于2009年4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09年4月22日前自觉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5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经做工作,被执行人执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彬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彬志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