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与嘉善××××金属制品厂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嘉善××××金属制品厂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65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嘉善××××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和××号。负责人:马××。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嘉善××××金属制品厂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