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与章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章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889号原告: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夹屿村联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狄明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春法,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罗林浩,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建伟,北城街道后庄村2区1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章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以被告已自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自行履行完毕,原告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原告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