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商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与林××、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659号原告:陈××。被告:林××。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林××、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48元,减半收取10824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蔡冬青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