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与林××、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659号原告:陈××。被告:林××。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林××、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48元,减半收取10824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蔡冬青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