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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欧阳卫星、华财贵与华财贵、戚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卫星,华财贵,戚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739号原告:欧阳卫星,江苏省丹阳市司徒镇荻塘村欧甲59号。公民身份号码:321119197005281271。委托代理人:舒文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潞莎,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华财贵,市吴兴区飞英街道吉山新村240-5幢2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10906083x。被告:戚建伟,州市吴兴区杨家埠镇胡子斗村吴家兜门4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910083338。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卫星与被告华财贵、戚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卫星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阳卫星撤回对华财贵、戚建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388.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诉讼费808.5元,由欧阳卫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