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芝执字第513-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响莲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办事处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响莲,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办事处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芝执字第513-4号申请执行人刘响莲,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海港小区永和公寓2-2号。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办事处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原烟台市芝罘区只楚镇西玉树庄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芝民二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办事处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元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烟��市芝罘区幸福信用社大疃分社;开户帐号:12×××8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锦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善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