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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92号原告:王××。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69元,依法减半收取1,6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95元,合计2,9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