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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文广,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福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0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32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窦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