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林××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徐××。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员 陈骏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