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和卿与被告华先桂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卿,华先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571号原告张和卿,男,193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电力科学研究院退休工程师.委托代理人陈维东,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先桂,女,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无线电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卿与被告华先桂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和卿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和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卿撤回起诉。诉讼费2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和卿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