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姚××与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845号原告:姚××。被告:祁××。原告姚××诉被告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丹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被告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诉称:2004年5月,被告请原告做房屋门窗工程,承包费用为13200元,被告一直拖延付款,2009年1月4日支付原告3000元,余款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2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祁××辩称:欠款事实,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要求分期付清。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欠条一份。证明至2008年1月6日止被告欠原告定作门窗款13200元,被告承诺至年底付清。经审查核实,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做门款10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及时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承揽款10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邹 丹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