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再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姚剑浩与周国平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国平,姚剑浩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再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再审被告):周国平。委托代理人:张国华。被上诉人(原再审原告):姚剑浩。委托代理人:张奇、姚武强。上诉人周国平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8)秀洲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国平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国平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国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波诚审 判 员 帅国珍代理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戚卫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