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与上虞市××铜××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上虞市××铜××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1424号原告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被告上虞市××铜××厂,住所地上虞市××工××区。负责人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上虞市××铜××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7元,依法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丁××负担。审判员 蔡军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