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领带服装有限公司与嵊州市××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领带服装有限公司,嵊州市××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829号原告:浙江××领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城东经济开发区××路××号。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嵊州市××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江街××南××绢××工××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领带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领带服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领带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领带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4元,减半收取计14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合计2652元,由原告浙江××领带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春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群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