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09)新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男,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西安市中心医院退休职工,住本市丹尼尔小区********号。委托代理人何漫道,男,194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陕西省老年大学副教授,住本市省政府家属院西郊小区*号楼*层*号。被告人宋某某,男。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犯轮奸、持刀行凶于1978年4月3日被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8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09)第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受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以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甲、何漫道,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诉称:由于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宋某某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25723元、鉴定费人民币200元、护理费人民币1400元、误工费人民币3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0323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于2008年9月15日10时许,在本市尚俭路127号其妹宋某甲家,因家庭琐事与其妹夫李某某发生争执,遂用榔头砸在李某某鼻梁、头部,致李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头皮裂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属轻伤。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819.10元(其中医疗费人民币24619.10元、鉴定费人民币200元)。破案后,查获作案工具榔头一把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无异议,亦不作辩解,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宋某甲、赵某某的证言,物证作案工具榔头一把,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法医鉴定书,被告人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的病例、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等票据以及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宋某某能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应予准许,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误工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3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二、被告人宋某某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四千八百一十九元一角(除已支付人民币三千九百元外,下余款项二万零九百一十九元一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出的误工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四、随案作案工具榔头一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焦继军代理审判员 刘康奇代理审判员 齐 欣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