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余×与丁××、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余×,丁××,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751号原告: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街道官河直路××号。法定代表人:屠××。被告:丁××。被告:余××。原告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挂靠在原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2003年1月29日,被告因承包嵊州市晶晶领带服饰有限公司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尔后,因被告承包的工程款尚未及时结清,导致该工程借款一直拖而未结。2008年11月29日,被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到法院,原告提起反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本院于2009年2月21日作出(2009)绍嵊民初字第43号判决,该案的部分当事人已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审正在进行中。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与原告在(2009)绍嵊民初字第43号中提起的反诉属同一事由。原告的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兴宝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翁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