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电子节日装饰灯厂与嘉兴××音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电子节日装饰灯厂,嘉兴××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466-1号原告:嘉善××电子节日装饰灯厂,住所地:嘉善县××工业区官××号。代表人:江××。被告:嘉兴××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电子节日装饰灯厂与被告嘉兴××音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电子节日装饰灯厂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电子节日装饰灯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电子节日装饰灯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嘉善××电子节日装饰灯厂负担。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