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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如东县海纳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虹源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如东县海纳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虹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如东县海纳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虹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志锋。上诉人如东县海纳纺织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5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如东县海纳纺织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如东县海纳纺织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如东县海纳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61元,依法减半收取2080.50元,由上诉人如东县海纳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银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