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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智慧与赵如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慧,赵如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91号原告:张智慧。被告:赵如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慧诉被告赵如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慧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如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慧撤回对被告赵如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34元,依法减半收取3,6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合计6,2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