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智慧与赵如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慧,赵如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91号原告:张智慧。被告:赵如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慧诉被告赵如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慧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如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慧撤回对被告赵如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34元,依法减半收取3,6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合计6,2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