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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金龙、郑金龙为与被告谢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谢根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龙,谢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253号原告:郑金龙,身份证号:(330824196604220919),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南门小区六幢一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徐增明,身份证号:(330824196309281911),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古溪路8号。被告:谢根林,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824196503240312),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上溪村。原告郑金龙为与被告谢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龙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谢根林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龙撤回对被告谢根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郑金龙负担。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