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项正友与黄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正友,黄秀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039号原告:项正友,262219490501283x,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东路一区178号。被告:黄秀敏,身份证号:××2603194910231114,住台州市黄岩区屿头乡屿头村街西2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正友与被告黄秀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正友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正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元,依法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项正友负担。审判员 林 森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华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