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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项正友与黄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正友,黄秀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039号原告:项正友,262219490501283x,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东路一区178号。被告:黄秀敏,身份证号:××2603194910231114,住台州市黄岩区屿头乡屿头村街西2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正友与被告黄秀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正友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正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元,依法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项正友负担。审判员 林    森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华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