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宋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09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