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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刘喆、冯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喆,冯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喆,无业。2009年1月7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冯建,农民。2009年1月7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喆、冯建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美萍、唐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喆、冯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喆、冯建经事先商量,选择对单独行走的女子实施抢劫。2009年1月2日晚上,被告人刘喆、冯建至嘉善县魏塘镇车站南路与罗星路路口处跟踪被害人袁环美至魏塘镇玉兰新村龙柏花苑2幢西侧围墙外面路边,将被害人拉倒在地后拳打脚踢,当场抢走金色拎包一只,内有白色诺基亚726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2009年1月6日晚上,被告人刘喆、冯建至嘉善县魏塘镇解放西路米罗咖啡门口处跟踪被害人张也至华亭小区5幢20梯楼梯口,被告人刘喆趁被害人正在打电话之际从后面跑上去,硬掰开被害人右手,抢走OBBEE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92元),被告人冯建跑上去抢走被害人左手的拎包一只,后二人在逃跑过程中被警察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喆、冯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环美、张也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人口查询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喆、冯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92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喆、冯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冯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静中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