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史波与闻文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波,闻文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史波,,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泗湾路149号1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康华,2195012210714,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外滩嘉园7幢205室。被告闻文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展茅镇茅洋村茅洋路1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波诉被告闻文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波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波以与被告闻文舟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要求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波负担。审 判 员 邱国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乐海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