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舟普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史波与闻文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波,闻文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史波,,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泗湾路149号1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康华,2195012210714,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外滩嘉园7幢205室。被告闻文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展茅镇茅洋村茅洋路1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波诉被告闻文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波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波以与被告闻文舟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要求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波负担。审 判 员 邱国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乐海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