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393号原告:卢××。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负担。审 判 员 周崇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罗龙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