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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393号原告:卢××。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负担。审 判 员 周崇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罗龙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