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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小明与王正红、钟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明,王正红,钟园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693号原告:陈小明,农民,住义乌市梅园新村12幢403室。被告:王正红,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花园口村3组。被告:钟园芳,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花园口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明诉被告王正红、钟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明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旭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