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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傅海民与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海民,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傅海民。被告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金柯桥大道,组织机构代码无。法定代表人王凌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海民诉被告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傅海民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海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傅海民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