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永夫与张崇彬、钟日友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夫,张崇彬,钟日友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052号原告吴永夫,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东方新村26号。被告张崇彬,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玉环县电力公司楚门变电所工作,住玉环县清港镇培新路12号。被告钟日友,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三联村天字号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夫与被告张崇彬、被告钟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吴永夫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