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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林宝与周东华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宝,周东华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229号原告:胡林宝,浙江省开化县人,系开化县模具厂业主,住开化县华埠镇双桥路10号。委托代理人:胡喜盈,上海市徐汇区人,住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495号2305室。委托代理人:许俊英,白银市白银区人,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东山路227号3单元2室。被告:周东华,浙江省淳安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杰地花苑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林宝与被告周东华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林宝于2009年4月27日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林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胡林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小兵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