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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永照与郑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照,郑淑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051号原告郑永照。被告郑淑珍,浦江县浦阳街道月泉西路203号兰山庭院逸园2幢3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照;被告:郑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照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请求合法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元已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楼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