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34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346-1号原告:徐××。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座落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村价值50000元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号:2004010770)。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所有的座落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村房产证号为2004010770项下的房地产。本案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 文 源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维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