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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34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346-1号原告:徐××。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座落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村价值50000元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号:2004010770)。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所有的座落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村房产证号为2004010770项下的房地产。本案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  文  源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维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