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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与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750号原告杨××。被告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曾×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身份情况不明为由,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缪  建  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媛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