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与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750号原告杨××。被告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曾×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身份情况不明为由,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缪 建 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媛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