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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225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判员  王岳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亚东 微信公众号“”